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校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对学校的资金管理负责。校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金安全负责。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财务负责人对校级资金管理和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货币资金结算岗位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及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结算票据,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抬头等是否正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选派持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的会计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学校财务部门以及各二级财务机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原则上2年至5年轮换一次。轮换时应填写正式的《会计工作交接表》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七条 学校各类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应厉行节约,有计划地安排本单位的经费支出,严格货币资金支付审批。
1.学校各类经费预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实施,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校属各单位单笔正常经济业务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指定经费负责人审批;
单笔业务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由党政负责人或正副处职共同审批;
2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由单位主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开支,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3.学校向外单位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除履行上述审批权限外,单笔金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由主管(或协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学校内部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调拨,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
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因调度需要划拨资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由主管(或协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由校长审批;
从银行提取用于学校日常现金支付结算的货币资金,2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资金结算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批;20万元及以上的,由财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项目负责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2.支付审批。项目负责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并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属于学校一级财务的支付业务,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属于资金结算中心二级开户单位的支付业务,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核二级开户单位开出的校内支票,并严格执行大额支付复核手续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每日现金结存数,应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按规定手续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尽量减少现金支付,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无现金系统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支付。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因业务需要,须一次性借支或报销1万元及以上现金的,需提前1天(在中午11:30前)向财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校属各单位发生经过学校批准的现金收费收入,应及时交学校财务部门或者缴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视不同情况,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白条抵库。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无现金报账信息安全管理,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应由资金结算复核人员审核该支票的金额、出票日期、印鉴以及用途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再由委托经办人员在委托收款业务登记本上登记转账支票的相关信息,交由银行出纳人员办理收款业务;审核不通过的支票财务部门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受理外单位人员直接办理的银行票据委托收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每月由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从银行购入以及自制的票据必须专设登记簿或者进行计算机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章,收费专用章以及财务部门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五条 所有银行空白票据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每个工作日终了应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存放在不同的地方,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银行票据和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设立查库单,对现金及银行票据进行盘点抽查,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票据库存情况与票据系统内未领用情况相符。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由查库人员和出纳人员同时签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本部门、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与上述各条款不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对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情节情况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现挪用公款者,不论金额大小,首先调离,再按规定处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华中农业大学经费使用审批、验批权限及程序的暂行规定》(农计财[2005]241号)同时废止。